建筑施工企业调价申请(建筑工程调价申请报告)
关于施工材料价格上涨的申请调价的报告怎么写?
1、关于施工材料价格上涨的申请调价的报告,应该写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材料价格非理性大幅上涨,现特具此函向贵司申请调价。施工材料可分为施工质量保证资料、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它包含了整个建筑物施工开始到结束,所产生的文件内容,有联系外单位(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的文件。
2、首先,我要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支持和帮助。我们一直秉持着质量第客户至上的原则,为众多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并得到了业界朋友的认可。然而,近期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其他辅助材料价格以及运输、包装等费用也都有所上涨。
3、调 价 申 请 书 尊敬的 有限公司:首先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于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本着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精神,多年来为广大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业界朋友的认可。由于近期原材料的价格上涨而导致的生产成本的上升,以及其他辅助材料价格上涨和运输、包装等的价格上升的困扰。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怎样申请调价,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程要素价格非理性上涨,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大量纠纷 。200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要素如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
2、如协商失败,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以投标(非招标工程则以合同签订)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作为基准价,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对钢材和水泥超出3%的部分按实际价格调整;对于其他材料超出5%的部分也按实际价格调整。
3、一)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主张调差:实践中,法院认为违反《计价规范》的约定无效,承包人可依据规范主张调增材料价和综合单价。(二)依据“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调差:合同订立后,因客观形势变化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可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调整。
4、如果认定构成情势变更,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虑,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对材料价格进行调差。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是法院是否同意调差的重要考量因素,通常需要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已经超出市场价格正常波动的范围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6、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低价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建筑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能调差价,能否可以补充调价
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能调差价,可以补充调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可以补充调价。
其一,出现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或者出现工期延误等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内出现材料价格上涨,有的法院认为,发包人对此期间内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负有责任,因为这超出了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因此,承包人关于材料调差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在合同约定固定价或人工费不予调整的情况下,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可以主张在延误期间的人工费上涨差价由发包方承担。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工期延误导致的承包人损失应由发包方负责。实务建议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方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合理确定人工单价,并明确调整方法。
合同有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从其规定。如果合同有效,且双方约定材料费可以调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材料费调整文件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约定进行材料费调差。合同无效,约定材料费调差的,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那么工程结算后能否要求违约金。
但这种情形也并非绝对,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明显不利于合同一方或显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依旧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原则依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发布时间: 2025-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