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您好,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2、一)施工现场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建筑工地周围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材料堆场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要求;建筑物内应设置标明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应急照明。(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3、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的基本要求:1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2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施工准备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准备阶段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初起阶段,主要进行“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土地,并开始设置料场,搭建临时办公、住宿、仓库等配套设施。此阶段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做好基础工作、完善基础设施,为实施有效管理打实基础。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一)施工现场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建筑工地周围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作业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材料堆场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要求;建筑物内应设置标明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临时应急照明。(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如仓库、食堂、木工间、脚手架、工棚等易燃的区域,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机具,不得随便借作他用,并按规范设置灭火器。临时设施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一般为每100㎡临时设施设置十公升灭火器。
建筑施工消防的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开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审批制度安全规定及“十不烧”规定。现场动火作业人员需持有动火证,佩戴动火监护人袖标。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严格现场用火审批制度。现场严禁吸烟,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有防火措施,禁止明火作业。现场搭设简易建筑必须经过消防保卫部门的批准,并符合防火要求。严禁乱拉电线、使用电加热器,办公室、宿舍照明用电不得超过100W,严禁使用碘钨灯。用火和冬季取暖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驻云南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5、将《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云政发[1992]4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通常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进行专门设计。同时,应充分利用已完成的在建工程中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发布时间: 2024-06-24